为进一步规范认证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二)强调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管理职责、(三)明确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要求、(四)对违规人员的处罚由停止、撤销执业资格改为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五)调整办法管理范围和有关单位名称。
本文从认证人员的定义、能力要求、注册要求、执业要求,认证机构人员管理要求以及人员认证机构的设立等方面进行初步解读。
一、认证人员的定义
认证人员,是指认证审核人员,以及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认证业务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和服务认证审查员。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认证人员就是目前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所要求的的六类专职认证人员。
二、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认证人员基本要求】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认证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认证领域工作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并经从业认证机构能力评价或人员认证机构认证(注册),以满足实施相应领域认证活动的需要。
三、认证人员认证(注册)要求
1.认证审核人员认证(注册)为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相应的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认证业务管理人员认证(注册)的认证规则,由人员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3.认证人员可通过获得人员认证机构的认证(注册),表明自己具备从事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可采信人员认证机构的认证(注册)结果。人员是否认证(注册)取决于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是否采信,如果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要求人员在人员认证机构认证(注册),则认证人员是否有其他选择?
四、认证人员可以在多家认证机构从业吗?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
五、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管理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行业规则或标准的认证人员评价管理制度,对所聘认证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对从业行为实施管理,确保认证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认证活动的需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认证机构应建立、实施并维护认证人员能力管理的程序。认证机构或者采信人员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认证(注册)结果,或者自行建立相关认证人员评价管理制度,确保认证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认证活动的需要。简单来说,认证人员认证可等同于认证机构认可,并非强制要求。
六、人员认证机构设立
1.人员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认证人员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人员认证机构设立是一项行政许可,人员认证机构开展的业务就是认证审核人员的认证(注册)、认证业务管理人员的认证(注册)。
2.人员认证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行为规范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尚未制定人员认证机构设立要求。
七、小结
简单来讲,人员认证机构设立是一项行政许可,目前制度上尚未明确设立要求。人员认证机构开展的业务是认证人员认证(注册),其中认证审核人员认证(注册)是一项国推认证制度,开展该项业务必须取得许可,并且要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业务。人员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业务管理人员认证规则后,可开展认证业务管理人员认证业务。
认证机构可自行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确保聘用的认证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认证活动的需要,聘用的认证人员并不强制要求获得人员认证机构的认证,类似于认证机构取得认证领域的许可后无需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即可开展认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