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不理解催收为什么要是发短信说合同法,网贷平台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其实大家都明白,根据合同法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可以说是无效合同,网贷平台的合同在最初借款人签订的时候,利息,罚息、第三方机构说的尚不明确,由于网贷平台合同没有提及第三方催收机构是不是合法,要按照什么样的协议进行催缴,在网贷平台的合同中都没有明确,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利率,是年利率不得超过36%,这一点很明显网贷平台违约了,由于第三方造成的各种行为该谁第三方承担还是网贷平台承担,借款中读取借款人的通话记录以及通讯录这种行为,这一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网贷平台就是利用借款人看不懂合同这点,然后是骗取借款人签名,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合同。
借款人逾期后,网贷平台并没有按照相关的催收行为规范进行催收,而采取了暴力的催收方式,导致借款人拒绝还款,走向司法的渠道,截至到目前,相关部门一再的要求停止违规催收,但是催收人员并没有停止的迹象,有的催收机构甚至组建新的平台,打着帮助借款人减免的幌子欺诈借款人,这更导致很多借款人不敢还款,目前,国内近千万借款人停止还款,坚决走司法渠道。
借款人维权的意识很强,催收违规行为包括:侵犯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侮辱罪、恶意查询散布个人隐私信息,传播淫秽图片及短信,恶意发送辱骂侮辱行短信,恶意查询借款人通话记录及通讯等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权益,既然谈及合同法,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下合同欺诈的处罚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明文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折叠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折叠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本文采取了合同法、以及刑法中合同欺诈的认定和处罚标准